常州同泰生物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nglish | 邮箱登陆 |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快速导航
新闻排行
兽药化学治疗药基础知识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红项圈…
细菌耐药性产生的分子生物…
我公司兽用疫苗再次中标广…
中兽药发展存在的问题与机…
我公司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祝贺我公司成为农业部“狂…
2012中兽医药发展高层…
猪场驱虫程序的4个步骤
宁宜宝:我国兽用疫苗事业…
查阅新闻
农业部发布《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1-11-11    点击:2642

农业部发布《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来源: S--三农在线-中国畜牧兽医报  发布日期:( 2011-01-28 )

    本报讯(记者贾晓明)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农业部组织制定了《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于日前发布执行。

    该计划分国家监测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监测计划。计划指出,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重点工作:一是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国或区域性动物疫病发生特点和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区域覆盖性的流通环节,开展分动物、分病种、分时间的定点监测工作,提高采样监测的代表性、持续性和科学性,及时、准确、有效地掌握监测信息,为科学评估疫情发生态势和疫病流行规律提供技术支撑。

    二是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生猪、禽和反刍动物等分类,每类动物至少各设立1个固定监测点,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至少开展一次直接采样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固定监测点设置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部署,可到监测点开展直接采样监测工作。

    三是各有关省份、有关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切实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疫病持续监测和定期评估工作。

    四是有条件的省份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五是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及时制定年度抽检计划,报农业部批准后实施直接采样监测工作。

    六是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每季度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国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在线留言 | 关于我们 | 新闻中心 | 产品展示 | 联系我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3044151号-1   免责声明    技术支持:星脉科技    
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盛达路19号 电 话:0519-68862722   0519-68862720     传 真:0519-68862820     邮 箱:61853639@qq.com